第27章 黔东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运动的蓬勃开展(2 / 2)

2. 关于农村阶级的划分标准。《特区条例》指出:“本已有土地(即有方)本已不办或是专请长年办,或是租给别人办,这种人叫地主。”“本已有土地(有的是租来的),本已有土地,还要请一个或两个长年,这种人叫富农。本已有土地,本已办一半,租给人家办一半,这种人也是富农。”“专靠种田不够生活,还要做散工苦力赚钱生活的人,叫做贫农”。这些划分阶级的标准,是根据“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抑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和反动富农”的土地革命政策提出来的,符合黔东这个农业经济地区实际,有利于战争年代对农村各阶层的分析,按照这个标准来没收和分配土地,也符合广大工农群众的实际利益。

3. 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特区条例》明确规定:“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富农的土地,亦须没收与分配。不过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但是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区长、乡长、镇长的土地,完全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者的土地亦没收。“寺庙的常熟田,除留一部分作敬神香火之用,其余大部分亦须没收。”“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亦须没收。”酌留公田作苏维埃办事之用。还规定:“没收一切封建地主军阀豪绅的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分得土地后,多余农具、牲畜亦须没收。”实施没收土地的政策,反映了革命战争的特点,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的需要。

4. 关于没收土地的分配原则。吸收《区条例》的办法,重申: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立即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以后务农为业,不盗不抢,亦须分给以土地;敌军兵士亦须分给以土地,并且要他回家种田;经营贸易的商人或小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特区条例》特别规定:红军战士“无论本地人或外籍人,均须分给以好的土地”,“在没收和分配土地中,不更动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配土地给他。”这些分配土地的原则,保证了广大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在分配土地中须“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这就避免了在分配土地中草率从事和用行政命令指手为界的简单行为。根据地始终依靠广大民众共同搞好土地革命。

5. 关于分配土地的标准。《特区条例》在贫农、中农平均分配土地上与《区条例》的规定一致。从“红三军是创造巩固发展黔东苏区的柱石”的重要作用考虑,条例强调在分配土地中,除了要分给红军战士以好的土地外,“每乡给红三军(黔东苏区以外的地方的人)战士,分给十个人的土地。”“每乡须酌留红军公田十挑至二十挑,为将来外籍人参加红军时分配之用。”这种按人口和劳动力混合分配土地的规定,既考虑到革命斗争的需要,同时又考虑到各阶层对土地的占有量,还考虑到充分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经济等问题,突出了革命与生产两个重点,使打仗与建设统一起来。

6. 关于土地面积的计算。《特区条例》与《区条例》基本相同,但补充了一条,“那些自己有土地,够吃够用的中农,他的人口与土地就不列入分配的数目之内。”这种分配土地的计算方法,根据土地的数量和产量进行综合折算,然后按人口和劳动力进行合理分配,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土地计算方法,在特区政权刚开创不久,能如此周密合理地对土地分配方式进行设计,可见特区政府对土地革命这个关系根据地生存的大事非常重视。

7. 关于土地分配单位。《特区条例》肯定了《区条例》的实践经验,确定以一乡而不是以半乡为单位分配,即“以乡为范围(一乡管一乡)”,确定分配土地的领域,避免了在土地分配中因地域和土地所有权不一致而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同时也界定了各乡苏维埃的责任范围,使其在管辖范围内统筹土地革命工作,制定土地分配细则,掌握土地革命的主动权。

8. 关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步骤。《特区条例》与《区条例》作了大致相同规定,强调每乡必须“分村”召集农民大会报告分配土地的条例。并作了重要规定:乡代表会议首先要分组到本乡调查地主、富农的土地、人口,“并动员雇农小组、贫农团、党与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农妇代表会积极参加,成为群众的查田运动。”“在调查地主、富农土地以后,为了土地能够平均分配,再将贫农、中农的土地和人口登记”,然后计算分地标准,实际分配土地,分村召开群众大会报告分土地的结果。可见,《特区条例》所规定的分配土地步骤,条理清楚,可操作性强,在具体执行中建立群众的监督机制,维护了贫苦农民的根本利益,使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有序进行。

9. 关于土地革命的纪律。《特区条例》重申了《区条例》的严格规定,指出没收与分配土地是一场阶级斗争,“在没收与分配的当中,地主、富农必然隐瞒土地,企图避免没收。乡苏维埃应依靠雇农工会与贫农团的力量,坚决地同地主、富农作斗争。因此,必须保证雇农工会与贫农团一切组织行动的自由。因为这些组织是苏维埃土地革命的基本柱石。”苏维埃除动员雇农工会、贫农团查田外,“必须以村(寨)为单位,经常召集群众大会,去发动群众的查田分田运动。”“必须同自己组织内袒护地主、富农的倾向作斗争。甚至有地主、富农暗藏在苏维埃里,必须无情的洗刷出去。”“如果地主、富农抢夺已经没收之土地之收获品,或地主、富农向贫农、中农索租索债,苏维埃应以最严重的法律制裁之。”这些铁的纪律,有力地制止了部分地主、富农妄图隐瞒土地的阴谋,同时儆诫苏维埃执行分配土地的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地开展工作,否则将受到纪律的处罚,从而为土地革命工作顺利健康进行提供了保障。

(四)《农村工人保护条例》

农村工人即农工,具有一定生产技能,在农村为雇农从事简单的农机具制造,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工作。他们往往受雇于人,以出卖劳动来换取工钱维持生计。保护农工的合法利益,是土地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雇工方法、待遇等内容,在土地的问题上,《条例》第七章“雇工与土地”中规定:革命前的雇工均须分给以好的土地,并分给以耕牛、耕具。雇工没有房子住的,须分给以好的房子。因为革命以后,地主豪绅逃走,雇工失业的,苏维埃政府除分给土地外,并须设法救济他的粮食。在革命期间,不许地主、富农无故辞退雇工,如果辞退雇工,须支付包括3个月工资、伙食之辞退金。

(五)《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

工农红军是与反动武装势力作坚决斗争的革命武装力量,是创造巩固发展苏维埃的坚强柱石。对于红军及其家属,在精神上予以慰藉、物质上给予特别帮助,是巩固红军作战决心及勇气的重要措施。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特颁布《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作为进行这一工作的基础,并且要求与不遵守优待红军法令者作斗争。主要内容如下:

1. 在分田地上要优先照顾红军。《条例》首先指出:“分给红军战士以好的田地。凡红军战士、指挥员,无论本地是否建立了苏维埃或为反动统治的区域,均须分得上等的好田。每乡还须留红军公田,作为以后参加红军的白军士兵或其他地方人参加红军之用。”

2. 组织群众帮助红军家属耕种土地。《条例》要求各地苏维埃政府要“组织代排队和收割队帮助红军家属耕田收割。解决红军家属的耕田收割问题,是优待红军工作的中心的一个,必须发动广大群众帮助红军家属耕田收割,以解决红军家属缺乏劳动力之困难。特别是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要帮助红军家属做活。”

3. 在税费、生产资料分配、教育等方面对红军家属优先。《条例》指出:“对红军家属免税。苏维埃的土地税、营业税,对红军家属则一律免除。”“消费合作社实行廉价。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对红军家属买油盐布匹,实行廉价百分之五。”“没收豪绅地主的粮食、财产、耕牛、耕具,尽先给红军家属分配。”“红军的儿子,应该尽先给以教育,有进列宁小学的优先权利。”“苏区邮政局对于红军家信(由前方寄回家的,由家庭寄到前方去的)一律免费。”

4. 苏维埃政府要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条例》强调:“在红军驻扎区域,特别是作战区域,必须发起慰劳运动,送给红军草鞋、小菜,帮助红军洗衣。”“对于红军伤病战士均须随时帮助。组织担架队运输伤病兵,组织伤病兵休息处,准备茶水饮食,一直使伤病兵从前方到后方,都得到群众的帮助。并组织群众办的疗养所,帮助伤病兵及红军家属找医生、找药品,并号召群众,为了红军家属的疾病困难募捐救济。”“对于阵亡的红军家属,必须永久替他代耕,必须募捐救济。对于他的儿子,完全受到免费的教育。”

三、土地革命的步骤和方法

红三军进入黔东时,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制发了《革命委员会政治纲领及组织法草案》、《乡苏维埃》等纲领性文件,用以指导根据地建设。在1934年7月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后,随着各区革命委员会和乡苏维埃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诞生,各级苏维埃政府和红三军共同组织的工作队,深入开展地方工作,实施《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等政策法令。在执行土地革命政策过程中,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在特区革命委员会的正确指导下,黔东革命根据地绝大多数区域的土地革命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土地革命运动的开展过程,归纳起来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 宣传土地革命的方针政策,放手发动群众。在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前后,由苏维埃工作人员和红军战士共同组成的宣传队,深入各县去发动群众,组织武装,开展打土豪分田地运动。所到之处,宣传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的《没收地主豪绅之粮食、财产之条例》、《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军司令部布告》及黔东特区《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等,各区革命委员会和乡苏维埃政府先后召开代表大会和群众大会,召开有广大贫苦农民参加的诉苦会,宣传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的重要意义、作用及如何开展土地革命等相关规定,揭露封建制度下土地关系的黑暗性及地主豪绅剥削压迫农民的残酷性。在诉苦会上,发动群众历数恶霸地主、豪绅污吏压迫农民的种种罪行。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工作,黔东广大贫苦农民从被压迫、被剥削中迅速觉醒,在苏维埃土地革命旗帜的指引下,纷纷行动起来,积极投身于土地革命运动,争取农民自己的正当权益,为翻身做土地的主人而斗争。

2. 建立土地革命的领导机构,组织专业指导队伍。黔东革命根据地是新开辟的根据地,土地革命是史无前例的新事物,为准确把握土地革命的方针政策,使土地革命工作全面展开,在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土地革命领导机构和专门管理机关,即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下辖的土地部,选举田兴才、王顺帮为土地部部长。在特区土地部成立后,特区各县,各区革命委员会和乡苏维埃也成立了相应的分配土地专门机构,县设立土地部或土地委员会,区设立土地科,县、区分配土地专门机构一般由7人组成。乡设立土地委员会或由农会直接领导分配土地工作,大部分乡的土地委员会由5人组成,少数乡虽未设立土地委员会,分配土地的职能由乡农会代为执行。各村未设置专门的分配土地机构,其职能由贫农团执行。在已成立乡苏维埃政府中,普遍建立了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工农兵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每10个公民选出代表1人,每乡设3个总代表,凡是该乡有关土地分配的大小事宜,必须先经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然后才贯彻执行。在土地分配中,注重专业队伍的培训,以红军干部为宣传骨干,土地革命积极分子为主力,分配到根据地各处,以区革命委员会和乡苏维埃政府为单位组织培训班,学习土地革命文件和有关分配土地的法律法规,讨论本地土地革命中的具体事宜。沿河县第五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根据斗争纲领及苏维埃土地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参会代表通过学习土地法和制定条例的过程,明确了土地革命的意义、作用和前途,掌握了斗争的政策、法规,之后回到各自所在的乡、村,指导土地革命具体工作,成为该区开展土地革命的专业队伍。这种以会代训培训业务骨干的作法,后被其它一些苏维埃政府效仿,为推动黔东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发挥了一定作用。

3. 调查摸底,弄清土地革命的底数。即以乡为单位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调查摸底。由于没有计算土地面积的准确标准,只能按每年某块土地的大概粮食收获量来衡量,在具体估算中,旱地以收获包谷粒数量用“斗”、“升”为单位进行换算,稻田以收获谷物多少以“担”为单位进行换算。如《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中规定:“计算土地时,应该计算他的收获量、位置和收获品种类的价格,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以中等为标准。计算收获品以包谷及大谷为标准,大约可得干包谷一斗二升之地,相当大谷一挑之地。”各乡由乡代表会议将下派到各村的干部分成若干工作组,分别到各村调查地主、富农的人口和土地。为提高土地调查的准确性,各调查组在调查中充分发挥党团组织、雇农小组、贫农团、少先队、农会和妇代会的监督作用,主动吸收各种组织的代表参加,使土地调查摸底工作成为群众性的查田运动。在查清各村地主、富农所拥有的土地以后,为了达到公平合理分配土地的目的,调查组又对中农和贫农的土地、人口情况进行逐户登记,在弄清各村全部土地的基础上,乡苏维埃召开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土地分配方案。在黔东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分配中,一般是以全乡总面积除以全乡总人口数,所得之数就是该乡每人应分得的土地数,然后结合劳动力和优抚对象实际,由代表会议制定初步土地分配方案交由党团骨干和贫农代表会集体评议、认定,最后进行张榜公布。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前提下,才以村为单位按方案进行土地分配。在对土地进行调查摸底过程中,因有广大群众和各群团骨干的参与,客观上挫败了部分地主、富农企图隐瞒土地的阴谋,为合理分配土地打好了基础。

4. 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根据调查来的各阶层占有土地数量及家庭财产状况,经过贫农代表会议评议,划分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阶级成分,然后按所划分的阶级成分,对不同阶级的土地、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当时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的情况大致是这样:“对地主的田地实行没收政策,没收的土地分给贫农、雇农,对中农、富农不分田地,对地主分坏田地,对地主的粮食也是实行没收政策。把一部分粮食赈济雇农、贫农、佃农,一部分粮食作为红军部队的给养。对中农不分粮或少分粮,对富农实行筹粮政策,要富农把多余的粮食拿出来,也是一部分赈济雇农、贫农、佃农,一部分作为红军部队的给养。对中农既不分田、也不分粮,因为中农是自耕农,既有田地,又有粮,基本是自给自足,只是在没收地主的衣物等方面分给中农一部分。归纳起来,总的一句话,就是实行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1在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的同时召集群众大会,当众烧毁地主、富农以前剥削农民,强制农民签订的各种契约、高利贷借据,以及地主、富农所有的账本。这样做的结果,保护了贫农、雇农基本阶层的利益,从根本上保护了社会生产力,保护了农民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特别是保护了贫雇农阶层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对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对支持当时的土地革命战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5. 实施对土地的分配,插牌落实到户。在摸清土地底数的前提下,各乡以召开代表会议的方式,按照当地的土地和人口计算分配土地的标准,然后召开群众大会,报告分配土地的方案,待方案通过后按照各家各户应分土地情况进行土地分配,对所分土地进行划界插牌,牌子上面写有分得土地农民的姓名、田土座落、地名、田土名称、四周抵界、丘亩数等,最后写上苏维埃土地代表的名字。分配土地结束后,还要由乡苏维埃分土地的干部负责审查清理地主、富农的土地是否完全没收了,雇农、贫农、中农是否得到了实际利益。对根据地当时分配土地情况,沿河县晏章成等农民后来回忆说:“我们乡是六月(农历)间分的田土,分田土的时候都由省政府的人掌握开会,不论人口,无地的农民大概每家分得10挑,分好了就在地里插上竹签,上面写着分得人的姓名和田土的挑数。”1在分配土地过程中,各乡苏维埃大都以乡计算平均分配土地数量,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不分男女老幼按人平均分配土地,具体分配时考虑到劳力和抚恤对象等因素,采取在原耕种的土地上进行适当调整的办法,不足部分按照土地的远近、肥瘦进行搭配补平,当分配方案确定后,就到实地进行踏勘,确定土地界线,当场插牌、登记造册,随后发给各户土地证。《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规定:“在没收和分配土地中,不应动摇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土地给他。”“工农阶级中之衰老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又没有家属可靠的人,应分得土地,可委托人耕种或出租。”在分配土地的时候,根据《关于苗族问题决议》中“帮助苗族的农民完全得到土地”的政策精神,按汉族农民的标准分给少数民族农民同样多的土地。

6. 在分配土地中优待红军家属,瓦解国民党反动武装。在有关土地革命实施细则中规定:“红军是为工农群众利益,与国民党、帝国主义作决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无论本地人或外籍人,凡红军战士、指挥员,无论本地是否建立了苏维埃或为反动统治的区域,均须分得上等的好田。每乡还须留红军的公田,作为以后参加红军的白军士兵或其他地方人参加红军之用。”1因此,在分配土地中,不仅“每乡给红军(黔东苏区以外的地方的人)战士分给10个人的土地”,而且以分给土地的政策瓦解国民党反动地主武装和教育当地的地痞流氓。《关于工农武装问题决议》中指出:“破坏国民党军队的武装和地主的武装。我们苏区内有人在外当兵的,当军官的,我们号召他们回家来参加苏维埃革命。尚未回家的,我们现在就分配他们以好田好地。”“即是别县别省的人,他在国民党军队当兵,也要号召他们来参加苏维埃革命,也要给他分配田地”。在《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中,对地痞流氓用分配土地的办法令其改邪归正,条例指出:“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以后务农为业,不盗不抢,亦须分给以土地。”“在白军里当兵士的,亦须分给以土地,并且要他回家种田。”

7. 打击土豪,镇压恶霸地主。在分配土地过程中,特区革命委员会在苏区范围内,领导群众开展打土豪、镇压恶霸地主运动。沿河县第五区龙塘湾恶霸地主覃礼坤,其叔是国民党贵州省政府财政厅厅长,他依仗其叔的权势,组织一支反动武装,在当地敲榨勒索,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红军到黔东后,在镇压恶霸地主时首先抓了覃礼坤,在枫香溪召开群众大会,斗争清算了他的罪恶,处决了这个恶棍,然后由农民协会组织没收了他的财产、粮食和田土。在短短几个月中,仅沿河县白石溪就打了张中宝、蒋奉仁等50多户土豪劣绅、恶霸地主,分了他们的田地。枫香溪乡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后,就立即分了王焕恩、王焕奎、王焕然等地主约700多挑谷子的田。淇滩区天宫井乡分了杨通俊、杨通贵、王永涛3户地主所拥有的200多挑谷的田。在红军的大力支持下,各地的分田热潮高涨,农民开展土地革命的胆子大了,南腰界区大坪盖贫农陈海四说:以前红军帮我分田土,我不敢要,现在我敢要了,我说,我是个干人,要分大地主陈守举的大田!。相继,印江县打土豪、地主145户,松桃打土豪、地主52户,斗争高潮不断掀起。

8. 开展查田运动,惩处隐瞒土地的地主、富农。在解决土地问题当中,有的地方发现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有遗漏或隐瞒行为,这一现象引起了苏维埃政府的重视,经过研究,决定在根据地开展第二次查田运动。通过深入细致的查田工作,结果又查出地主隐瞒分散的大量土地,各地将查出的田土进行再分配,增加了每个农民分得土地的数量。沿河是白石溪乡第一次分配土地时每个劳动力分得5挑零5升,经二次查田,每个劳动力达到6挑。有的地方也查出了地主分散隐藏下来的粮食和财物,南腰界区红岩一个地主,在土地分配时把家财转移隐藏,经过知情的长工揭发,并给红军游击队密谈,将隐藏的财物抄出来分给了群众。为什么要进行二次查田,湘鄂西中央分局在一份报告中分析指出,“土地问题之没有彻底解决,主要的原因,是雇农工会与贫农团没有起积极的作用,而是至(自)上而下的方式。现在已极力纠正这个错误,发动广大的群众查田运动。”1

四、土地革命的成果

黔东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运动,政策统一,行动迅速,范围广泛,成果显着。据不完全统计,在73个乡苏维埃范围内,10万余人参加了土地革命运动,打土豪约600户,其中426户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被没收分配,共没收分配土地余挑,200多户的土地未来得及分配,只没收分配了其他财产。68个乡分配了土地,平均每人分得5挑(即1亩)以上的有58个乡,不足5挑的仅10个乡。根据对枫香溪、张家湾、上坝、金盆水、杨河等11个乡的调查,参加分土地的就有人,打土豪60户,每人平均分的5挑半。酉阳县南腰界等4个乡作过分配土地的准备,有的村寨摘了牌,但只分了正黄熟的谷子,没有分配土地。印江县宁家坪农民宁国学全家7口人,原来只有3亩大田和2亩旱地,正常年景收获的粮食勉强能糊口,灾荒年则要以糠菜成讨饭过日子,在土地革命中全家分得10亩好地,一头耕牛,两床棉被,一架水车,还有铣口、犁耙等农具,生活有了保障。根据他人民说出了心里话:“红军来了,穷人的骨头也重了几斤!”为表达土地回老家的喜悦心情,他们在自编的山歌中高兴地唱道:“门前喜鹊叫喳喳,千年土地回老家,红军给我来撑腰哟,翻身的穷人笑哈哈!”湘鄂西中央分局对土地革命成果作了这样的总结:“在这个区域,土地都已经没收或分配了。没收和分配的原则是根据全国苏维埃土地法,将豪绅、地主完全没收;富农土地是照全家,多余的土地没收,分配以坏的土地;中农的土地没有动摇,少地亦予以没收,分配以坏的土地;红军家属及雇工均分得上等地,较普遍的劳动力要加三分之一;红军的老战士每乡分配十个得到土地。除此以外,每乡还有红军公田(约十挑至二十挑)及苏维埃公田(约十挑至二十挑)。”1在实行土地革命中,苏区部分区域的工人也增加了工资,“淇滩市镇的挑水工人,每挑水由五十文至百文。刀坝的手艺工人,他们自己提出增加,由800增加到1200文,零工由300到600文,增加百分之百”。1

在根据地中心区沿河、德江、印江县及松桃县土地革命取得显着成果同时,与松桃毗邻的酉阳县的南腰界、大坪盖、唐家溪3个乡及秀山县的苏区,已没收和分配了地主、土豪的财产,并作好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准备,但由于时间关系未进行分配,其中南腰界等乡已打土豪10多户,没收土地5000余挑;秀山县打土豪57户。

之后的1936年1月间,红二、六军团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长征进入黔东时,在江口、石阡两县范围内从事革命活动有较长时间,除武装斗争,建立游击队组织外,还进行打土豪,分浮财的活动,其中在江口县的双江、闵孝、德旺、太平、官和、民和、坝盘、怒溪、桃映等9个乡(镇)打土豪76户;在石阡县的花桥、汤山、中坝、龙意、白沙、本庄、龙塘、大沙坝、枫香、石固、青阳、坪山、龙井、坪地场、甘溪、国荣、聚凤、河坝等18个乡(镇)打土豪100余户。由于战事紧迫,未来得及进行土地分配,但扩大了红军的革命影响。

对黔东革命根据地来说,土地革命是一场伟大的革命,它推动了黔东历史的进步,推动了黔东社会的发展,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和政治变革。土地革命的过程,是无产阶级推翻封建剥削制度的过程,黔东人民谱写了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新篇章。由于土地革命的胜利,封建势力被摧毁,党真正地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黔东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级苏维埃政权,建立了人民革命武装力量,取得了反“围剿”斗争的胜利,黔东革命根据地进一步巩固、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