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黔东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运动的蓬勃开展(1 / 2)

土地革命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革命的目标,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使广大贫苦农民得到土地,是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心任务。红三军进入黔东以后,开展武装斗争的同时,广泛宣传实行土地革命的目的、意义,并在枫香溪等17个区和70多个乡进行土地革命运动的实践。1934年7月,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颁布以《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为主的有关土地革命的政策法令,明确了没收和分配土地的范围、标准和方法。这是党领导农民在黔东苏区几个县的范围内实施土地制度变革的第一次尝试,它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发展,土地变革的政策不断调整,更加符合黔东农村实际。在短短的几个月中,经过红三军与黔东人民的共同努力,黔东革命根据地范围内的大部分农村都没收和分配了土地,土地革命取得重大的成果,它不仅改变了统治农村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消灭了地主经济,满足了黔东人民渴望获得土地的迫切要求,使广大贫苦农民第一次当家做主人,而且解放了长期被束缚的社会生产力,推动了根据地的各项建设,保障了革命斗争的胜利。黔东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斗争实践为党早期认识和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提供了又一个重要实践经验,在黔东革命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一节 黔东的社会状况及土地分布情况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代表国民党政府和地主势力的大小军阀统治着贵州,以国民党政府为代表的新军阀,在盘剥人民时所采用的手段比旧军阀更加残暴,黔东的广大穷苦农民备受军阀、地方官僚和地主豪绅的多重压迫。

早在1923年12月,留守德江县城的黔东支队长陈守模,肆意蹂躏百姓,拆公校毁私房。1933年1月19日,思南匪首杜光华率匪军数百人进入德江县城,四街纵火。是年7月13日,印江城内发生火灾,驻守县城的黔军吴湘涛部非但不去扑救,反而趁火打劫,抢掳财物。黔东民众怨声载道,对兵匪之患深恶痛绝。军阀混战愈烈,强加在农民身上的军饷、赋税就越重。在农民不堪苛捐杂税重负的情况下,地主、豪绅、贪官污吏又将各种税费层层加码,从中渔利。各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数不胜数。据资料记载,1934年初红军到达黔东之前,黔东各地的苛捐杂税就有烟苗税、活猪牛税、屠宰税、斗称税、印花税、大、小摊贩,地方捐、国历捐、门牌捐、红灯捐、铁矿捐、禁烟罚金款、枪款、刀款、子弹款、壮丁款等数十种。各种苛捐杂税榨干了黔东人民的血汗,部分穷苦农民在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只能携老带幼,举家外出逃荒要饭,部分在当地有点声望的殷实富户,也被繁重的苛捐杂税盘剥得倾家荡产。印江县宁家坪农民宁国学的两个本家亲戚,因交不起捐税,被国民党政府爪牙抓去“上滚筒”,将骨头都压碎了,造成终身残废。在遭受官匪盘剥的同时,黔东的天灾也频繁降临。1933年印江大旱,导致各地的物价猛涨,沙子坡集市上的米价卖到1块银元1升(合9市斤),六井溪一带的庄稼颗粒无收,在当地农民衣食无着的情况下,国民党县衙催粮催款的差役却三天两头登门上户敲诈勒索,逼得农民走投无路,生活极端困难,只能靠剥树皮挖草根度日。黔东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黔东地处云贵高原向湘西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呈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形,海拔在500——1000米之间,西部地貌为岩溶山原,在山原中分布的河谷带以峡谷形式嵌入,呈现出山高谷深的地形地貌,相对高差为200——300米,境内以山地为主,其次是丘陵、坝子等,平地极少,耕地仅占总面积的21%,水田占耕地面积的52%,旱地占48%。在封建土地制度的桎梏下,黔东地区的绝大部分土地为封建地主豪绅分割占有。仅以地处川黔边的酉阳县南腰界为例,在红三军进入黔东前,当地共有土地亩,在这仅有的耕地中,地主豪绅等剥削阶级就占据了亩,占全部耕地面积的91.5%,贫苦农民占1070亩,仅占全部耕地的8.5%。在黔东广大农村,除极少数自耕农外,大多数贫苦农民为雇农、赤贫,常年靠给地主当长工或租地主的土地耕种,生活极其困难。在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地主的双重压迫下,黔东人民反抗封建剥削和封建压迫的情绪日益高涨,有着改变封建土地制度,渴望得到土地的强烈要求。为改变少数地主豪绅占据多数土地的不合理现状,黔东人民从未停止过推翻封建统治,变革土地所有制的斗争。

第二节 土地革命的实践及成果

一、土地革命的宣传与动员

土地革命主要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这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土地革命战争能否取得胜利的基础,关系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能否实现。为此,必须争取占农村人口绝大部分的贫雇农的支持,孤立占农村人口小部分的地主富农。要达到这一直接目的,最有效的办法是实行土地变革,满足千百年来农民对土地的渴求,而要推翻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土地制度,那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贫苦农民,以革命手段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然后按照土地革命的法律法规将没收的土地分给农民。

红三军在进入黔东的途中,发布了一系列文告,宣传苏维埃革命运动。1934年5月8日发布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军司令部布告》阐明红三军的任务是“在川、黔、湘、鄂一带创造苏维埃区域,实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向宪法而斗争。”其中指出:“没收地主阶级及大财产(主)的土地,为贫农、中农平均分配。”“分给士兵土地和发给回家的川资。”6月13日,在开赴沙子坡、枫香溪一带的途中,红三军政治部翻印了《苏维埃建设》文件,宣传中华苏维埃全国《土地法》,指出无产阶级所领导的农民斗争,是把农民从数千年封建地主豪绅压迫之下解放出来,没收并分配这些剥削者的土地给农民。16日,红三军领导人贺龙等在印江沙子坡群众大会上,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鄂川黔革命军事委员会致贵州印江德江婺川沿河各县神坛诸同志书》的方式,就为什么要开展土地革命等问题,向群众作了广泛而细致的宣传,分析了“神兵”斗争失败的原因,指出“神兵”要获得自身的解放,必须把斗争的目标转移到反帝反封建和土地革命苏维埃革命方面来。党主要以土地革命的口号和土地革命的斗争来争取下层的群众,维护工人农民自己的利益,最重要的是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给农民和士兵。19日,湘鄂西中央分局枫香溪会议后,红三军立即从各部队中抽调100多名干部,组成干部训练大队,集中在枫香溪进行了短期训练,然后分赴各地做地方工作。20日,红三军在印江县三区韩家乡等地编印了《红军户口册》,户口册上除了写明各户总人口、姓名、年龄,是否劳动以及经济状况外,还注明谁参加红军或游击队,谁是苏维埃代表,以便分配土地时给予红军、游击队、苏维埃代表优先照顾。

红军在深入群众开展地方工作中,宣传了有关苏维埃土地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寺院以及其它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代价地实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权。二是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及敌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的财产与土地。三是没收一切封建军阀地主豪绅的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由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或使用。四是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村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或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债务无效。通过对苏维埃土地法的宣传,使广大贫苦农民懂得了自己才真正是土地的主人,要改变现有土地分配不合理的状况,把土地从地主豪绅手中夺回来,必须进行土地革命,这样才能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愿望。开展土地革命不仅是广大劳苦农民的根本愿望,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内容,土地革命就是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从宣传形式看,主要以布告、歌曲、标语、口号等形式宣传土地革命的方针政策。《湘鄂川黔边革命军事委员会布告》明确指出:“在红军经过或占领的地方,对地主豪绅粮食、财产予以没收。但是中农、贫农的财产绝对保护。”“对于商店和行商的货物财产不没收。”“凡官田、学田及教堂的粮食、财产不没收。”《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军司令部布告》宣传的苏维埃要点有:“没收地主阶级及大财产(主)的土地,为贫农中农平均分配。”“取消国民党一切苛捐杂税。”“增加工人工资,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分给士兵土地和发给回家的川资。”红军在黔东宣传土地革命方针、政策时,还结合民风民俗,编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歌、顺口溜等,如《发展苏维埃》、《分田歌》等。根据地人民在山歌中唱道:“正月里来是新春,红军发了土地证。四四方方一张纸,圆圆巴巴碗大个印。坡土层层我耕种,大田方方等我耕。穷人分田感谢党,红军恩情比海深。”“四杯酒,味道长,穷人苦处红军记心上,打了土豪分田地,干人家里谷满仓。”“打倒土豪分田地,从此有了米下锅,干人吃得饱鼓鼓,天天歌唱红军哥。”“今年就是甲戌年,大家实行来分田,消灭豪绅和地主,巩固苏区万万年。”标语有:“佃户不完地主课,穷人不还富人钱,拥护苏维埃政府!”“红军为消灭地主阶级土地归农民而战!”“穷人起来打土豪,分粮食、分衣服、分土地!”“实行土地革命,保护土地革命,保护来往行商!”“白军士兵要使家里老母孩子有饭吃,只有参加土地革命!”通过广泛宣传动员,使黔东人民认识到土地革命是为穷人谋利益,是穷人自己解放自己的一项重要斗争。在红三军宣传动员下,各族人民纷纷自觉投入到土地革命运动中,为争取拥有自己的土地而斗争。

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土地革命运动的开展,红军在黔东各地广泛宣传“打土豪分田地”、“打土豪劣绅”、“打倒国民党,分地分粮”等主张,特别是在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建立后,“消灭地主阶级”、为“土地归农民而战”等号召,更加鼓舞人心,极大地推动了土地革命运动的发展。

二、土地革命的政策、法令

战争年代最重要的任务是夺取战争的胜利。在战争条件下制定土地革命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使土地革命运动适应战争的需要,也就是说,要通过土地革命使广大农民成为中国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军,成为中国共产党坚定的支持者,成为中国革命的坚强后盾。为此,在制定土地革命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必须考虑占农村人口绝大部分的贫雇农的利益,孤立占农村少部分的地主、富农。为达到这一目的,黔东革命根据地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土地革命实际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红军首先在沿河县第五区小范围内开展土地革命的实践,制定了《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提出了“分田、分粮、抗债”等革命措施,以求得“工人、农民、士兵初步的利益与解放。”在斗争的政治纲领及总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黔东苏区第一部土地革命的法规《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没收和分配土地草案出台后,在黔东革命根据地引起很大反响,根据地人民纷纷要求在当地实行土地革命,没收和分配地主的土地。根据革命形势发展需要和广大贫苦农民盼望早日获得土地等要求,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召开黔东特区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土地革命运动,使一个土地革命高潮在黔东大地迅速掀起。

1934年7月21日至22日,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沿河县铅厂坝召开,按照会议的议程,讨论通过了黔东特区《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农村工人保护条例》、《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等有关土地革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产生,目的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从而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实践证明,只有调动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发展生产力,农民的贫困才能得到解决,贫苦农民只有能吃上饭,才能体会到土地革命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

(一)《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

1934年6月26日,沿河县第五区(枫香溪区)召开工农兵群众大会,组织区革命委员会,并通过了《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以求得我们工人、农民、士兵初步的利益与解放。”主要内容有:

1. 没收田产,取消捐税,抗债,增加工人工资。《纲领》指出:“分田。没收地主、区长、镇长、乡长的土地,由雇农、贫农、中农平均分配,永远不纳租课。”“分粮。没收地主、区长、镇长、乡长的粮食,分给没有饭吃的人吃。”“取消捐税。烟酒税、活猪牛税、屠宰税、斗积税、印花税金,大小摊捐、地方捐、年猪捐、税契捐、国历捐、门牌捐、红灯捐、铁矿洞捐,禁烟罚金款、枪款、刀款、子弹款、壮丁款、百货厘金等一律取消,并解散收税机关,惩办收税人员,欠的捐税不准再收。”“抗债。地主的债,本利一律不还,并要焚毁借据契约。穷人该穷人的债要还,利息减轻。买卖赊欠要还。”“增加工资。散工工资照旧日例每天加一百,最低三百文,最高五百文。长工工资照旧例加二成,比如百串钱一年增加二十串。”

2. 取消旧政权制度和行斗行秤,没收土地财产。提出“取消区长、镇长、乡长、闾长、邻长的制度,建立工农兵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惩办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及破坏工农革命之反革命分子。”强调“工人、农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教、信神之自由,帮助雇农工会、农民协会之发展,保护革命的神兵及其家属。”“区长、镇长、乡长的土地财产一律没收,闾长要他把薪水退出来。”“取消行斗行秤,由区革命委员会设公斗公秤,不抽税。”

3. 建立工农武装,优待红军,鼓励参加红军,瓦解敌军。提出“武装自己,组织自卫队保卫自家(从十六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均参加自卫队。”“优待红军(参加红军的分好田,帮助参加红军的家属耕田)。帮助阵亡的红军家属耕田,并抚恤参加红军的儿子读书,不要学费。对于红军伤兵、病兵,大家设法医治。”瓦解敌军,“解放士兵,号召在军阀军队内当兵的回家,并分给以土地和工作。”

(二)《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

《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颁布后,根据斗争纲领提出的“没收区长、乡长、镇长、地主的土地,由雇农、贫农、中农平均分配”的首要任务,区革命委员会于次日开会,商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的办法,制定了《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6月28日正式宣布本《条例》交各地农民大众公议执行。此《条例》是开辟黔东革命根据地以来的第一个有关土地革命的法规,比较具体地提出了怎样没收土地,没收谁的土地,怎样分配所没收的土地,以及妥善处理与土地有关的契约、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方案。

1. 没收土地的范围和原则。“区长、乡长、镇长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富农的土地,亦须没收予以分配。不过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但是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及积极参加者(比如民丁大队长这些人)的财产与土地。但贫农、中农非自觉的被勾引而反对苏维埃,经苏维埃认可者,可作例外。”“寺庙的常费田,除留一部分作敬神香火之用,其余大部分亦须没收。清明祭祖田不没收。”“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亦须没收。”“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土地给他。”

2. 怎样分配所没收的土地。“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以后务农为业,不盗不抢,亦须分给以土地。在白军(军阀军队)里当兵士的,亦须分以土地,并要他回家种田。经营贸易的商人或小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红军是为工农群众利益,与国民党帝国主义作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本地人参加红军,分给以好的土地。雇农苦力应该分给他们以好田,但须向贫农、中农解释,得到大众同意。”“乡苏维埃须酌留十挑谷的公田,以其收入为苏维埃办事之用。”“将被没收的土地交给贫农、中农平均分配。有劳动能力者分一股。老少无劳动能力者二个分一股。贫农、中农本已有点私有土地的少分。雇农或贫农、中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者多分。如贫农中孤老或有小孩过多者,经乡代表会同意,可以三个当二个计算。”

3. 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具体步骤。(1)各乡召集农民大会,报告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2)乡代表会议分组到本乡调查地主、富农、中农、雇农的土地、人口;(3)代表会议定期计算分地标准;(4)根据分地标准与各家人口,去实际分割土地;(5)开群众大会报告分土地的结果。注意审查地主、富农的土地是否完全没收了,是否雇农、贫农、中农得到实际的利益。“分配土地时,不必更动农民住处。但是富农占有的好的土地,应该没收分配给贫农、雇农,强迫富农换庄。土地分配完结后应将界址分插标记,并由区苏维埃发给土地登记证,以便管业。登记证不取丝毫手续费。”“分配的范围,以半乡或一乡为范围(半乡管半乡或一乡管一乡),地主之土地,在那乡归那乡人分。贫农、中农不问他人在何乡,他的土地不能没收或强迫交换。”

4. 分配土地的计算方法。“计算土地时,应该计算他的收获量、位置和收获品种类的价格,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以中等为标准。计算收获品以包谷及大谷为标准。大约可得干包谷一斗二升之地,相当于大谷一挑之地(论挑均以百碗的斗为标准)”。分地的每一份或一股的标准,是由计算人口和土地得来的。人口计算方面:(1)少地无地的贫农、中农人口有多少;(2)被没收土地的富农人口有多少;(3)计算人口时,注意有劳动力者若干,无劳动力者若干。土地计算方面:(1)被没收的田地有多少,包括贫农、中农从地主那里佃来的土地,仍作为被没收的土地;(2)贫农、中农的私产若干。最后以土地数目除以人口数目,即得出每人可分得的土地。

5. 废除契约与债务,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及土地。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村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或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债务无效。严禁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的债务,不准秘密还租。”“没收一切封建(地)主、军阀、豪绅的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分得土地后,多余农具牲畜亦须没收,房屋分配给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或分给工农群众之机关使用。牲畜、农具可由贫农、中农按组按户分配或设犁牛站公管公用。”

6. 严肃土地分配的纪律。在分配土地中,“如果贫农、中农对于自己私产以多报少,企图多分土地者,应该处罚,不分土地给他。”“如果苏维埃工作人员在分配土地中保留地主的土地或保留富农的好土地,或将好土地分给自己,须由群众公议处罚。”“凡贫农、中农之土地抵当与贫农、中农者,或由原主无条件收回,当主另分田地,或原主另分田地,由乡代表会议处理。”“在土地没有分配以前,已经栽种了的庄稼(是贫农、中农种的),如果以后分给别人,应由分得的人出价赔补。”

(三)《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

1934年7月,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夏曦主持。夏曦在讲话中阐明了开展苏维埃革命,建立工人、农民的苏维埃政府及其军队的重要意义,其中提出“实行土地革命,要把地主豪绅的土地拿来彻底由贫农、中农平均分配”的重要任务。参会的130多名代表就如何开展土地革命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大会形成了《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的决议案,并选举田兴才、王顺帮为土地部长。《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与《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区条例》)相比较,虽然两者有一些条款大致相同,但反映的土地革命情况却有较大的区别。《区条例》制定在前,是红军刚进入黔东时制定的,属粗线条的土地革命试点方案,且适用范围仅是沿河县的一个区。《特区条例》则是在黔东革命根据地进入成熟时期,在经过一些试点基础上由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文件,内容比较详实,从22条增加到26条,符合黔东地区的实际,因而成为指导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开展土地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1. 关于制定没收和分配土地条例的依据。《特区条例》首先指出:“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根据中华苏维埃的土地法,规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办法,并且要交工农群众公议执行。”说明了本法令的合法来源,并强调土地政策必须代表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反映工农群众的意愿。也就是说,本条例是依据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并结合黔东实际的一部地方性法规。